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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住建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市物業服務促進中心,各物業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服務活動正常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退出情形
(一)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正常退出
1.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業主大會決定不再續聘原物業服務企業。
2.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期滿主動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期間提前退出
1.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提前終止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2.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經業主大會按照法定程序表決通過提前解聘。
(三)特殊情況退出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物業服務無法正常進行,且無法在短期內恢復。
2.物業服務企業因破產、倒閉、注銷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三、退出流程
(一)啟動退出程序
1.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業主大會決定不再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約定期限或合同期滿后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與業主委員會或指定的管理人員完成交接工作,并在約定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
2.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期滿主動提出不再續簽的,應提前90日書面告知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并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和小微權力監督群中進行公告,可以通過移動通信等電子信息方式告知全體業主,同時抄告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
3.物業服務合同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提前終止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應提前60日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或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并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和小微權力監督群進行公告,可以通過移動通信等電子信息方式告知全體業主,同時抄告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
4.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經業主大會按照法定程序表決通過提前解聘的,應提前60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企業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接到解聘通知的30日內,與業主委員會或指定的管理人員移交相關資料。
5.特殊情況退出的,物業服務企業可與業主委員會或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協商,經協商一致的,應在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的監督下完成交接和退出工作。
(二)交接準備工作
1.在退出程序啟動后,業主委員會或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應在30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服務企業的退出及新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事宜進行表決。表決結果應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和小微權力監督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2.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并可以要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同時,應做好物業服務相關資料的整理、歸檔和移交準備工作。
3.業主委員會或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應成立交接工作小組,負責與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交接工作的溝通、協調和監督。交接工作小組可邀請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人員參加。有條件的,可引入專業機構參與移交事宜。
(三)正式交接
1.交接內容。包括物業服務用房、業主房屋產權清冊、相關設施、預收或者拖欠的物業服務費及其賬目、其他物業管理所需相關資料等,原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2.制作移交記錄。移交記錄包括項目名稱、查驗時間、查驗內容、查驗結論、存在問題等,存在爭議的,應當在記錄中載明,交接雙方應在交接清單上簽字確認,并報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項目所在地縣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3.退出時間節點。交接工作完成后,原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約定期限或者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退出該物業服務區域。
四、監督管理
(一)縣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職責
1.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退出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企業退出制度,及時掌握物業服務企業的退出情況。
2.對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過程中存在未按照規定程序退出物業服務項目,或者在退出過程中存在損害業主合法權益、擾亂物業管理秩序等行為,項目所在地縣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查處,并將相關信息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3.指導業主委員會做好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和交接工作,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監督管理,協調解決退出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正常秩序。
(二)業主委員會(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職責
1.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組織開展物業服務企業的退出和選聘工作,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業主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服務期間的物業費,保障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2.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過程的監督,確保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項目所在地縣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五、其他事項
(一)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過程中,應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得擅自停止物業服務或損害業主的合法權益。如因物業服務企業的原因導致業主遭受損失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業主應依法依規行使自己的權利,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退出和交接工作,應當依法履行義務,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服務期間的物業費。對在退出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相關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
(三)本文件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日止。
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4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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