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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建筑垃圾的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局研究起草了《撫順市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管理指導意見(暫行)(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和建議。具體意見可通過以下途徑反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撫順市順城區臨江東路振興大廈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郵編113006)。來信請注明“建筑垃圾指導意見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郵件主題請注明“建筑垃圾指導意見征求意見”。
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5年6月9日。
附件:撫順市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管理指導意見(暫行)(征求意見稿)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5月7日
附件:
撫順市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管理指導意見(暫行)(征求意見稿)
為了加強對建筑垃圾的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遼寧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省住建廳《關于加強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工作的通知》《關于加快完善現有建筑垃圾處置設施核準工作的通知》《遼寧省建筑垃圾處置指導手冊(試行)》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原則
建筑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構建統籌規劃、政府主導、屬地監管、分類處理、全過程監管的管理體系。
二、適用范圍與責任分工
(一)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消納、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指導意見。
(二)責任分工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容環衛、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向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三、建筑垃圾產生和收集
(一)建筑垃圾實行源頭減量目標管理,鼓勵推行裝配式建筑、全裝修房建造方式,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采用綠色建筑材料等措施,促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并將建筑垃圾減量措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目標和措施納入施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
(二)新建建設工程建筑垃圾產生量與源頭減量技術標準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附件1)、《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技術標準》(JGJ/T498-2024)(附件2)計算執行。
(三)凡新建、改建建設工程(含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及各類專業工程的拆除活動等),施工單位均應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施工現場所屬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工程項目有多個施工單位的,由總包單位作為備案主體;無總包單位的,由與建設單位有直接合同關系的施工單位分別作為備案主體。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具體模板見附件3 ):
1.施工單位基本信息、工程概況;
2.建筑垃圾產生總量、種類、各類別產生量;
3.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發應急等措施和責任人;
4.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種類、數量,需要外運的建筑垃圾種類、數量與清運工期;
5.建筑垃圾運輸、利用、處置的委托意向書或者委托合同;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內容。
建設工程垃圾處理方案確需調整的,施工單位應當將調整的內容及時報送備案。
辦理備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根據《建筑垃圾處理方案(示范文本)》(附件3)編制的《建筑垃圾處理方案》;
2.《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表》(附件4);
3.與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簽訂的委托意向書或合同(自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可不提供);
4.與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單位簽訂的委托意向書或合同;
5.根據工程項目特點與建筑垃圾產生有關的相關材料(地質勘查報告、工程量清單等);
6.《建筑垃圾規范處理承諾書》(附件5)。
申報單位提交材料為復印件的,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工程施工單位備案通過后領取《建筑垃圾(工程施工類)轉移聯單》(附件8)與《建筑施工單位建筑垃圾記錄臺賬》模板(附件9),并應當在施工現場在工地出入口設置《施工現場建筑垃圾信息公示牌》(附件6)。
建設工程垃圾處理方案確需調整的,施工單位應當將調整的內容及時報送備案。
(四)各縣區住建部門需對轄區內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建筑垃圾產生與備案情況進行核準審批。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審批部門需向工程建設單位發放《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告知書》(附件7),告知在開工前應辦理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備案部門要在接到備案申請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材料不齊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符合規定的,出具受理備案意見書;不符合規定的,退回備案申請材料并記錄在案,堅持申請備案的,出具不予備案意見書,并告知不予備案的原因。受理后備案部門要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審查意見,并根據備案材料進行建筑垃圾產生核準。不符合規定或核準未通過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或未通過的原因;符合規定并通過核準的應當在《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表》(附件4)簽署意見。
(五)裝飾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大型經營場所經營單位、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由縣區人民政府指定專門的部門或單位為管理責任方。產生單位應當在裝飾裝修前將裝飾裝修時間、地點、規模等信息向所屬區域管理責任方報送登記,并領取《建筑垃圾(裝飾裝修類)轉移聯單》(附件8)及《裝飾裝修類(單位)建筑垃圾記錄臺賬》模板(附件9)。
裝飾裝修垃圾產生個人(含小型經營場所業主),由縣區人民政府指定專門的部門或單位為管理責任方。產生個人所屬區域管理責任方應指導產生人規范清運裝飾裝修垃圾,登記相關信息,并填寫《建筑垃圾(裝飾裝修類)轉移聯單》(附件8)。
四、建筑垃圾貯存和運輸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縣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加強對建筑垃圾暫存設施、場所的日常監督管理。
(二)建筑垃圾應當隨產隨清,因施工回填或者現場利用等確需暫存建筑垃圾的,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交通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并不得影響周邊建(構)筑物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暫存建筑垃圾收集容器需安裝GPS類電子信息收集裝置,固定的建筑垃圾貯存點需設置攝像裝置。
(三)裝飾裝修垃圾管理責任方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明確管理責任區內裝飾裝修垃圾投放規范,督促裝飾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按照規范投放,勸阻、制止違法投放行為。
2、按照隨產隨清的要求,督促裝飾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及時聯系經依法核準的運輸單位清運,并督促產生方和運輸方如實填寫《建筑垃圾(裝飾裝修類)轉移聯單》(附件8)。
裝飾裝修垃圾產生單位所填寫聯單內容由其自行記錄進《裝飾裝修類(單位)建筑垃圾記錄臺賬》模板(附件9),形成臺賬,定期上報所屬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裝飾裝修垃圾產生個人所填寫聯單內容需由管理責任方確認、登記,記錄進《裝飾裝修類(個人)建筑垃圾記錄臺賬》模板(附件9)形成臺賬,定期上報所屬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四)裝飾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將裝飾裝修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放處置;
2、裝飾裝修垃圾及時交由經依法核準的運輸單位運送或者堆放到管理責任人確定的暫存設施、場所;
3、按要求如實填寫《建筑垃圾(裝飾裝修類)轉移聯單》,產生單位需按要求形成臺賬并定期上報管理責任方。
(五)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運送至合法合規設立的建筑垃圾處置場所。
(六)建筑垃圾處理實行聯單管理制度,由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聯單包括產生單、運輸單、處置單。聯單應載明建筑垃圾產生地點、產生時間、轉運時間、接收時間、產生量、運輸量、處置量等。聯單格式見附件8。
(七)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如實填寫《建筑垃圾轉移聯單》;
2、使用密閉的專用車輛運輸建筑垃圾;
3、運輸過程中保持運輸工具整潔,防止遺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傾倒建筑垃圾;
4、將使用的專用車輛報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統一登記,并領取載明所屬單位、車型、牌號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通行證》(附件10);
5、運輸車輛統一標識,在車體兩側及后方粘貼有“建筑垃圾運輸”字樣的反光條,反光條由各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作,隨《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證》一同授予,統一安裝、使用記錄路線、時間和建筑垃圾處置地點的電子信息裝置(GPS);
6、隨車攜帶《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通行證》;
7、運輸車輛按照公安機關與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八)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核發《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通行證》時,應將通行證信息記入《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臺賬》模板(附件9),形成臺賬。
五、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置
(一)建筑垃圾應當優先資源化利用,確實無法資源化利用的,應當由建筑垃圾運輸單位交由建筑垃圾處置場所(轉運調配場、堆填場、填埋場)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各縣區均應設置獨立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或處置場所,其選址、建設、管理由所屬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或授權,相關信息應上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接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置場所的建設和運營。
(三)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均應明確管理單位,設置管理人員和各類輔助設施,包括進廠(場)道路、供配電、給排水設施、生活和行政辦公管理設施、設備維修、消防和安全衛生設施、車輛沖洗、通信、信息化及監控、應急設施(包括建筑垃圾臨時存放、緊急照明)等。
此外,轉運調配場、堆填場、填埋場應當各自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
(1)轉運調配場可選擇臨時用地。
(2)轉運調配場主體設施應包括圍擋設施、分類堆放區、場區道路和地基處理等。
(3)暫時不具備堆填處置條件,且具有回填利用或資源化再生價值的建筑垃圾可進入轉運調配場。
(4)進場建筑垃圾應根據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及其細分類堆放,并應設置明顯的分類堆放標志。
(5)轉運調配場堆放區可采取室內或露天方式,并應采取有效的防塵、降噪措施。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應及時遮蓋。
(6)轉運調配場應合理設置開挖空間及進出口。
(7)嚴禁違規接收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
(8)符合《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附件1)中對轉運調配場的各項要求,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要求。
2、建筑垃圾堆填場
(1)堆填場宜優先選用廢棄的采礦坑、灘涂造地等。
(2)堆填處理工程應包括計量設施、預處理系統、垃圾壩、地基處理、防洪及雨水導排系統、地下水導排系統、場區道路、封場工程及監測井等。
(3)進場物料中廢瀝青、廢舊管材、廢舊木材、金屬、橡(膠)塑(料)、竹木、紡織物等含量不大于5%時可進行堆填處理。
(4)工程渣土與泥漿應經預處理改善高含水率、高黏度、易流變、高持水性和低滲透系數的特性,改性后的物料含水率小于40%、相關力學指標符合標準要求后方可堆填。
(5)堆填前應清除基底的垃圾、樹根等雜物,抽除坑穴積水、淤泥,驗收基底標高。如在耕植土或松土上填方,應在基底壓實后再進行。
(6)堆填場應設置排水措施,雨季作業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流入堆填點內部,避免邊坡塌方。
(7)堆填施工邊坡基礎壓實程度不應小于93%,邊坡壓實程度不應小于90%。
(8)堆填作業應控制填高速率,如果填高超過3m且堆填速率超過3m/月,應對堆體和地基穩定性進行監測。
(9)符合《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附件1)中對堆填場的各項要求,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要求。
3、建筑垃圾填埋場
(1)填埋處置工程選址前應收集、分析下列基礎資料: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土地利用價值及征地費用;附近居住情況與公眾反映;地形、地貌及相關地形圖;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道路、交通運輸、給排水、供電條件;洪水位、降水量、夏季主導風向及風速、基本風壓值;服務范圍的建筑垃圾量、性質及收集運輸情況。
(2)填埋處置工程應包括計量設施、預處理系統、垃圾壩、地基處理、防滲系統、防洪及雨污分流系統、地下水導排系統、污水收集與處理系統、場區道路、封場工程及監測井等。
(3)工程渣土與泥漿應經預處理改善渣土和余泥的高含水率、高黏度、易流變、高持水性和低滲透系數的特性,改性后的物料含水率小于40%、相關力學指標符合標準要求后方可填埋處置。
(4)填埋庫區地基應是具有承載填埋體負荷的自然土層或經過地基處理的穩定土層。對不能滿足承載力、沉降限制及穩定性等工程建設要求的地基,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5)場地平整應滿足填埋庫容、邊坡穩定、防滲系統鋪設及場地壓實度等方面的要求。
(6)根據填埋場場址水文地質情況,當可能發生地下水對基礎層穩定或對防滲系統破壞時,應設置地下水收集導排系統。
(7)填埋場封場設計應考慮堆體整形與邊坡處理、封場覆蓋結構類型、填埋場生態恢復、土地利用與水土保持、堆體的穩定性等因素。堆體整形設計應滿足封場覆蓋層的鋪設和封場后生態恢復與土地利用的要求。
(8)填埋作業規程應完備,并應制定應急預案。
(9)填埋場作業人員應經過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應熟悉填埋作業要求及填埋氣體安全知識。運行管理人員應熟悉填埋作業工藝、技術指標及填埋氣體的安全管理。
(10)填埋應采用單元、分層作業,填埋單元作業工序應為卸車、分層攤鋪、壓實,達到規定高度后應進行覆蓋、再壓實。填埋單元作業時應控制填埋作業面面積。
(11)填埋場日常運行管理中應記錄進場垃圾運輸車號、車輛數量、建筑垃圾量、污水產生量、材料消耗等,記錄積累的技術資料應完整,統一歸檔保管。填埋作業管理宜采用計算機網絡管理。填埋場的計量應達到國家三級計量認證。
(12)符合《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附件1)中對填埋場的各項要求,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要求。
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的相關要求另行規定。
(四)各縣區住建部門應根據《遼寧省建筑垃圾處置指導手冊(試行)》(附件12)相關要求為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含轉運調配場、堆填場、填埋場、資源化利用廠)辦理核準。由處置設施管理單位備齊相關材料后到所屬縣區住建部門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縣區住建部門確認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應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要求其補全材料。
處置核準應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表(附件11);
(2)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土地、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
(3)場地平面圖,包括進出場道路、建筑垃圾分類處置區域、監控區域、計量區域等內容;
(4)管理制度文本,內容包括環境衛生、污染防治、安全管理等;
(5)通過環評審查。
材料核準通過后,縣區住建部門應對建筑垃圾處置設施進行現場勘察,核對現場情況是否與材料相符,如不相符,應立即責令管理單位整改,確定現場情況與材料一致后,可予以核準并向申請單位頒發核準文件。核準通過后,相關材料一式兩份,由管理單位和核準單位分別留檔。
(五)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置場所接收建筑垃圾,應當查驗《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通行證》與《建筑垃圾轉移聯單》,發現數量有誤或者偽造相關資料的,及時報告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時,根據《建筑垃圾轉移聯單》內容進行登記,記入《建筑垃圾接收處置單位建筑垃圾記錄臺賬》模板(附件9),形成臺賬,定期上報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六)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所處理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作業區域內按照設計方案、相關技術標準堆放建筑垃圾,不得超高超量堆放;
2、制定并落實建筑垃圾分類、安全防護、水土保持、揚塵防治、消防安全等管理措施;
3、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生產及產出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和產品質量標準。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所不得采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生產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七)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規范完整的生產臺賬,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和設計容量進行作業和分區、分類堆填、堆放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產,嚴格落實安全風險管控要求,加強對堆體的水平位移、沉降和堆體內水位等情況的監測,防止發生失穩滑坡等危害。
(八)建筑垃圾處置場所達到設計容量無法繼續消納的,管理單位應當在停止消納三十日前書面報告市與所屬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停止消納后,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治理、評估,達到安全穩定要求后進行生態修復。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停止消納的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監測評估,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六、 監督管理
(一)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制定整治方案并限期治理;對存在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二)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容環衛、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開展與建筑垃圾有關的協同管理和聯合執法。
(三)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消納、利用等全過程監控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動態管理。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消納、利用責任方應當及時提供相關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七、處罰意見
(一)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具體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執行。
(二)裝飾裝修垃圾管理責任方履行管理情況納入住建領域城市市容市貌環境整治管理系統,履行管理責任不力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督導責任方所屬城區限時整改。
(三)已獲得建筑垃圾準運證的車輛,如在運輸過程中違規丟棄、傾倒建筑垃圾,除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所屬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吊銷該車輛《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通行證》并記錄在案,已有吊銷記錄的車輛嚴禁再度核發通行證。
本指導意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2019)
2.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技術標準 (JGJ/T498-2024)
責任編輯:戴鵬
本文版權歸腿腿教學網及原創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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