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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和利用工作,規范歷史風貌建筑修繕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瀘州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牽頭起草了《瀘州市歷史風貌建筑修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向我局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個人意見應署實名并附有效身份證件和聯系方式,單位意見需加蓋公章。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12月14日。
聯 系 人:卞正益
聯系電話:(0830)2288125
聯系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瀘州市歷史風貌建筑修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瀘州市歷史風貌建筑修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加強我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和利用工作,規范歷史風貌建筑修繕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瀘州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市三區范圍內實施市級以上(含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風貌建筑修繕需要使用財政補助資金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歷史風貌建筑,包括文物建筑、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我市為加強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和利用,由市級財政部門安排,用于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責任人修繕維護歷史風貌建筑后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三條【工作原則】歷史風貌建筑修繕補助應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歷史風貌建筑修繕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質量標準和保護圖則(或保護方案)的要求。
第四條【區政府職責】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范圍歷史風貌建筑的日常修繕管理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局負責修繕項目論證、編制歷史風貌建筑修繕年度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監督檢查補助資金的使用、績效評價和信息公開等工作。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同級文化廣電旅游局負責本轄區內歷史風貌建筑修繕年度計劃編制、核實,落實補助資金的管理、發放、監督和修繕技術指導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年度預算編制;辦理資金撥付;實施財政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等。
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等市級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修繕類型】 歷史風貌建筑維護修繕類別分為輕微修繕和非輕微修繕。
(一)輕微修繕指在不擾動現有結構、不涉及價值要素和基本保持現狀的前提下,進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及日常維護。包括臨時加固、清潔、規整少量歪閃錯亂的構件,修補少量殘損,清除無價值的添加物及防滲防潮、臨時修補工程、維護防災設施等內容。
(二)非輕微修繕指在歷史風貌建筑發生變形、傾斜、沉降且影響使用安全及主要承重構件殘損的情況下,需要采取徹底整修或者更新的工程措施。
第七條【年度修繕計劃】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責任人修繕歷史風貌建筑前可向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區文化部門申請維護修繕補助,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制定區修繕年度計劃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擬列入輕微修繕補助的歷史風貌建筑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區文化部門核實確定;對擬列入非輕微修繕的歷史風貌建筑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局組織相關市級部門和專家對現狀進行現場評估、論證確定。
歷史風貌建筑瀕危急需搶救的,可以優先列入年度修繕計劃。
第八條【修繕審批】 歷史風貌建筑修繕工程依法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九條【申報材料】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責任人申請補助資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歷史風貌建筑權屬憑證或確定為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的材料;
(三)輕微修繕類別須提供修繕內容和計劃,非輕微修繕類別須提供修繕方案和圖則;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修繕補助資金標準】 歷史風貌建筑補助資金標準:
(一)國有歷史風貌建筑修繕由市級財政按照建筑面積500元/平方米予以補助且不超過修繕總費用的50%,一次補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
(二)非國有歷史風貌建筑補助按下列標準執行:
1.輕微修繕由市級財政按每處1萬元/年予以補助。
2.非輕微修繕由市級財政按建筑面積500元/平方米予以補助,一次性補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同一歷史風貌建筑申報非輕微修繕補助,如已領取輕微修繕補助應相應扣除已領取的補助金額。
(三)同一歷史風貌建筑非輕微修繕補助原則上十年內不得超過一次,輕微修繕每年可申請補助資金一次,因不可抗力導致再次面臨損毀危險的除外。
各區參照本辦法,安排本級財政資金對歷史風貌建筑維護修繕同步予以配套補助,補助金額不得少于市級補助。
第十一條【修繕補助資金辦理流程】?修繕補助資金使用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審核。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區文化部門對保護責任人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初審,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提出具體補助方案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
(二)公示。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匯總各區上報的歷史風貌建筑修繕補助方案,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并將審核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撥付。公示無異議后,市財政局根據補助方案將市級補助資金撥付至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收到市級補助資金后,將本級財政應承擔的補助資金一并撥付至申報主體。
第十二條【不予撥付修繕補助資金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撥付修繕補助資金:
(一)未列入歷史風貌建筑修繕計劃或按照《瀘州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規定應當履行審批程序但未取得批準意見擅自修繕的;
(二)未按照保護圖則(或保護方案)要求進行修繕的;
(三)國有歷史風貌建筑落實保護責任的;
(四)歷史風貌建筑保護主管部門認為不予撥付補助的其他情形。
十三條【責任追究】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歷史風貌建筑修繕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人通過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修繕補助資金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條【參照執行】 各縣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辦法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瀘州市歷史風貌建筑修繕資金補助申請書
申 報 主 體 基 本 情 況 | 姓名(或名稱) | 聯系電話 | |||||||
類 別 | 所有權人: 經營管理人: 使用人: |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
聯系地址 | 郵政編碼 | ||||||||
代理人(經辦人) | 聯系電話 | ||||||||
身份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
聯系地址 | 郵政編碼 | ||||||||
歷史 風貌 建筑 基本 情況 | 地 點 | 歷史風貌 建筑 保護等級 | |||||||
建筑面積(m2) | 層數 | ||||||||
房屋所有權證書號或租賃合同證號 | 權利人或 承租人 | ||||||||
維護修繕 主要內容 | |||||||||
工程總造價(萬元) | 項目結算金額(萬元) | 申請補助金額(萬元) | |||||||
本申請人對填寫的上述內容及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申請人愿承擔相應責任。 申請人(簽章): 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 |||||||||
區級主管部門意見 | 年 月 日 | ||||||||
市級主管部門意見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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