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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江蘇省改善型住宅監理工作導則》的通知
蘇建建管〔2024〕146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
為提高江蘇省改善型住宅監理服務水平,我廳組織編制了《江蘇省改善型住宅監理工作導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各地使用過程中如有意見建議,請反饋至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聯系電話:025-51868738。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2月6日
附件:江蘇省改善型住宅監理工作導則.doc
1 總 則
1.0.1 為規范江蘇省改善型住宅工程監理服務行為,提高監理服務水平,根據江蘇省《關于支持住宅品質改善提升若干措施》《江蘇省改善型住宅設計與建造導則》,制定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于江蘇省改善型住宅工程監理服務活動,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本導則相關內容,結構項目實際,細化監理工作內容,開展監理工作。
1.0.3 改善型住宅工程監理服務宜采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實施監理工作。
1.0.4 項目監理機構宜參與改善性住宅工程的評價。
1.0.5 改善型住宅工程監理服務活動,除應符合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江蘇省現行有關標準和政策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0.1 項目監理機構應結合改善型住宅工程安全、健康、低碳、智慧等特點,根據施工合同、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及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對工程風險進行分析,提出防范對策,并納入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2.0.2 監理規劃應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確定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內容、程序、方法和措施,重點對改善型住宅工程質量控制及安全管理提出具體措施。
2.0.3 監理實施細則應符合監理規劃的要求,并結合改善型住宅工程相關施工方案編制,應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2.0.4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遵循動態控制原理,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監理措施,采用審查、見證、旁站、巡視等方式對改善型住宅工程實施監理。
2.0.5 監理單位應根據改善型住宅工程特點,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分專業、分階段安排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
2.0.6 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熟悉改善型住宅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提出書面意見,并應參加建設單位主持的勘察說明、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會議紀要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2.0.7 項目監理機構應不斷學習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相關知識,以滿足改善型住宅監理工作需要。
2.0.8 改善型住宅工程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參加由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工地會議,并對施工單位進行監理交底,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整理,與會各方代表應會簽。
2.0.9 項目監理機構應定期召開監理例會,并組織有關單位研究解決與監理相關的問題。項目監理機構可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解決監理工作范圍內改善型住宅工程專項問題。
監理例會以及由項目監理機構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整理,與會各方代表應會簽。
2.0.10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改善型住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符合要求的,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報建設單位。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按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施工組織設計需要調整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程序重新審查。
2.0.11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用于改善型住宅工程的材料、構配件(部品部件)、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應按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構配件進行檢查、見證。對涉及結構安全、節能和環保的材料、構配件,宜留存檢查、見證的影像資料。
項目監理機構對已進場經檢驗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部品部件)、設備,應要求施工單位限期將其撤出施工現場。
2.0.12 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用于改善型住宅工程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質量認證材料和相關驗收標準的適用性,同時應要求施工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合格后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2.0.13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改善型住宅工程特點和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確定旁站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旁站,宜留存影像資料。
2.0.14 項目監理機構應安排監理人員對改善型住宅工程的施工質量進行巡視檢查,宜留存影像資料。
2.0.15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施工質量存在問題的,或施工單位采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及時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整改完畢后,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施工單位報送的監理通知回復單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提出復查意見。
2.0.16 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報驗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和分部工程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應給予簽認;對驗收不合格的,應簽署不合格意見,并及時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指定的時間內整改并重新報驗。對于隱蔽工程驗收,項目監理機構應督促施工單位留存影像資料。
3 監理工作要點
3.1 建筑與結構部分
3.1.1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廚房排氣道的防火止回閥;
2 排氣道與孔洞之間空隙封堵;
3 入戶門的尺寸、走道凈寬。
3.1.2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防火門的規格、型號和開啟方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1.3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臨空處的欄桿是否設置防攀爬的安全防護措施,防護高度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3.1.4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充電設施的安裝條件、消防設施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1.5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地下室出入口的凈高;
2 地下室坡道的凈寬和坡度;
3 地下室坡道始端防洪措施、面層防滑措施;
4 公共部位凈高。
3.1.6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無障礙停車位數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相關引導標識是否滿足無障礙通行要求。
3.1.7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地下室地面材料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燃燒性能等級是否符合要求。
3.1.8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地下室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防火分區、防火單元及消防設施;
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等消防設施;
3 充電設施導引標識、電動汽車專用標識及安全疏散路線標識。
3.1.9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建筑立面裝飾材料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1.10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建筑立面上裸露的雨水管、空調管等各類管線隱蔽處理措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1.11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外墻保溫材料型號、規格及燃燒性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1.12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外墻防水材料型號、規格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1.13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外門窗材料及開啟方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1.14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室內裝修材料型號、規格及環保等級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1.15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預制裝配式結構水電氣設備和管線開槽敷設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3.1.16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廚房洗碗機、蒸箱、廚余垃圾處理器、水浸報警裝置等設備設施的位置、點位及插座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1.17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裝配化廚房、裝配化衛生間等工業化部品部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1.18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工程管道等物件隔聲減震材料、隔聲包覆和隔聲封堵措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1.19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1 地下室底板、外墻、頂板厚度及鋼筋布置;
2 現澆樓板、屋面板厚度及鋼筋布置;
3 結構保護層厚度。
3.1.20 項目監理機構應對工程結構設計構造及加強措施進行檢查。
3.1.21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施工縫的設置、處理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2 建筑安裝部分
3.2.1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給水系統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進場材料、設備;
2 管道鋪設;
3 設備安裝。
3.2.2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熱水系統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進場材料、設備;
2 管道鋪設;
3 設備安裝。
3.2.3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排水系統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進場材料、設備;
2 管道鋪設;
3 設備安裝。
3.2.4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供暖、空調和通風系統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進場材料、設備;
2 管道鋪設;
3 設備安裝。
3.2.5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火災報警探測裝置;
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2.6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廚房排風系統和補風措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2.7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衛生間供暖裝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2.8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公共部位的照明;
2 首層入戶門廳緊急救護插座;
3 地下機動車坡道主要出入口照明。
3.2.9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工程供配電用線纜型號、規格及燃燒性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2.10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安全防范綜合管理(平臺)系統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進場材料、設備;
2 管線敷設;
3 設備安裝。
3.2.11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智能設施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進場材料、設備;
2 管線敷設;
3 設備安裝。
3.2.12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環境在線監測設施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進場材料、設備;
2 管線敷設;
3 設備安裝。
3.2.13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智慧家居系統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進場材料、設備;
2 線路敷設;
3 設備安裝。
3.2.14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物業綜合服務平臺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進場材料、設備;
2 線路敷設;
3 設備安裝。
3.3 施工建造部分
3.3.1 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改善型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專項文件、深化設計成果和驗收要求進行審查。
3.3.2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改善型住宅工程防開裂、防滲漏等質量通病施工方案。
3.3.3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改善型住宅工程綠色建筑施工方案。
3.3.4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改善型住宅工程室內精裝修施工方案。
3.3.5 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施工用智能設備進場及使用進行檢查。
3.3.6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改善型住宅工程工業化建造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3.3.7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改善型住宅工程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3.3.8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改善型住宅工程防開裂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進場材料;
2 防開裂措施。
3.3.9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改善型住宅工程防水防滲漏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進場材料;
2 質量保證措施;
3 細部及加強部位;
4 保護措施。
3.3.10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改善型住宅綠色建筑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進場材料;
2 質量保證措施。
3.3.11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改善型住宅景觀工程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進場材料;
2 質量保證措施。
3.3.12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改善型住宅太陽能光伏系統或光熱系統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進場材料;
2 質量保證措施。
3.3.13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電動汽車及自行車庫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視頻監控等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進場材料、設備;
2 線路敷設;
3 設備安裝。
3.3.14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智慧工地管理平臺實施情況。
3.3.15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改善型住宅工程關鍵工序樣板制度落實情況。
3.3.16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改善型住宅工程室內精裝修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進場材料;
2 質量保證措施。
3.3.17 項目監理機構應按規定做好改善型住宅工程“一戶一驗”工作,對關鍵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專項檢查。
3.3.18 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改善型住宅工程下列內容進行檢查:
1 地下室、外墻、衛生間、屋面的防水性能;
2 外墻、屋面等部位的保溫性能;
3 消防、電氣與智能化系統性能。
3.4 配套設施部分
3.4.1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改善型住宅工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位及充電場所(樁)施工方案。
3.4.2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改善型住宅工程景觀(海綿城市)施工方案。
3.4.3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改善型住宅工程太陽能光伏系統或光熱系統施工方案。
3.4.4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 預留急救車、搬家車及無障礙停車位;
2 無障礙通行系統;
3 室外井蓋設置;
4 垃圾分類收集點位置。
3.4.5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1 出地面風井、管井、室外箱變、配電房、燃氣調壓站位置;
2 寵物活動場地拾糞袋取用點等設施;
3 老人、兒童活動場地充電、照明等設施。
3.4.6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設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要求:
1 體育健身設施和場地;
2 導向、無障礙、消防安全、人防等標識系統。
4 監理文件資料管理
4.0.1 項目監理機構應建立、完善監理文件資料管理制度,宜設專人管理監理文件資料。
4.0.2 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準確、完整地收集、整理、編制、傳遞監理文件資料。
4.0.3 項目監理機構宜采用信息技術進行監理文件資料管理。
4.0.4 項目監理機構收集、編制的文件資料應按規定簽字、蓋章,并保證其有效及可追溯。
4.0.5 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整理、分類匯總監理文件資料,并按規定組卷。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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