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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金芳:
經查,你在濱海新區大港陽春里6-2-401號房屋從事拆改住宅樓房墻體等承重結構的行為,違反了《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四項“禁止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的規定,我委依據《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你作出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2024第1194號),責令你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你至今尚未履行改正拆改住宅樓房墻體等承重結構的行為,又未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現催告你自覺履行。你可以在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陳述、申辯。
本催告書送達十日后,如你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履行,我委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無法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現依法予以公告送達《履行改正違法行為催告書》(津濱住建催字〔2024〕第1194號)(見附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天津市濱海新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
2024年6月26日
附件:孫金芳公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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