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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证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协调一致,经研究,决定废止《衡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衡建规〔2021〕10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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