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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6日,市住房城鄉建委聯合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印發了《重慶市污水處理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其出臺背景、起草過程、主要內容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有效規范污水處理費使用管理,切實提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維水平,改善水環境質量,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管理辦法》。
二、起草過程
在《管理辦法》的編制過程中,我們學習借鑒了北京、廣州、深圳等城市的污水處理費使用管理工作經驗,組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多次研究,開展了市級有關部門和區縣意見征求、專家論證、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穩定和網絡輿情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工作,在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基礎上,形成了《管理辦法》。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使用范圍。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設施的運行維護、治理提升,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明確預決算管理。財政部門對城鎮污水設施服務費支出實行預決算管理,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將城鎮污水設施服務費支出納入3年滾動財政規劃編制,加強預算控制,保障城鎮污水設施服務有效執行。
(三)明確支付方式。鼓勵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共同參與城鎮污水設施的投資、治理提升和運營。城鎮污水設施服務費按照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考核結果予以確定,撥付按現行規定執行。
(四)明確服務內容。城鎮污水設施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量、污水進出水水質、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管網運維、污泥處理處置量等信息。
(五)明確違規責任。本市城鎮污水設施服務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設施,以及城鎮污水設施運行狀況不滿足國家或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相應扣減服務費,并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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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污水處理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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