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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人:
姓 名:鄭千凜
身份證號:4405821995*******4
地 址: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金浦街道*******
經查,韶關市匯洋置業有限公司在組織匯洋·威尼斯花園(B座)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將該項目的消防安裝工程肢解發包給福林達(廣州)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的行為。以上事實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440202202009250101)《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ZZJ-2021-40)、《匯洋·威尼斯(B座)消防安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編號:20240529)、韶關市匯洋置業有限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和相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韶關市匯洋置業有限公司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并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20年版)B301.55裁量基準,對韶關市匯洋置業有限公司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違法行為作出處以涉案《匯洋·威尼斯(B座)消防安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編號:20240529)工程合同價款人民幣壹仟零壹拾肆萬肆仟玖佰陸拾肆元貳角參分(¥10144964.23元)的0.5%,即人民幣伍萬零柒佰貳拾肆元捌角貳分(¥50724.82元)的罰款。
你作為韶關市匯洋置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上述違法行為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機關于2025年4月14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執告〔2025〕2號),向你告知了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你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自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
鑒于韶關市匯洋置業有限公司上述違法行為對應《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20年版)B301.55的行政處罰裁量檔次相應從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韶關市匯洋置業有限公司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違法行為單位罰款數額人民幣伍萬零柒佰貳拾肆元捌角貳分(¥50724.82元)的5%,即人民幣貳仟伍佰參拾陸元貳角肆分(¥2536.24元)的罰款。
你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廣東省省級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行政處罰)》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你確有經濟困難,需要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機關提出申請,并由本機關決定。
如不服本機關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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