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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
關于做好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換領和延續工作的通知
國能發資質〔2025〕44號
各派出機構: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5年第30號令,以下簡稱《辦法》)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許可證換領和過渡期內延續工作,確保《辦法》有序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原三級、四級、五級持證企業自動換發電子證照。自2025年7月1日起,通過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https://zzxy.nea.gov.cn/#/gateway/index,以下簡稱資信系統)為有關持證企業自動換發電子證照,換發后的許可證有效期不變。許可類別和等級一欄中,“三級”自動變更為“二級(110千伏以下)”,作業范圍為110千伏及以下;“四級”自動變更為“三級”;“五級”自動變更為“三級(10千伏以下)”,作業范圍為10千伏及以下。各許可類別、級別換領資質詳見附件。
二、持有多個類別許可的企業,自動對標調整各類級別。同時持有承裝、承修、承試兩個類別及以上的持證企業,將按照其持有的最高等級許可類別人員條件調整其他類別許可等級,例如承裝類二級、承修類三級、承試類五級許可證,換發承裝類二級、承修類二級(110千伏以下)、承試類三級(10千伏以下)許可證后,資信系統根據企業持有的承裝類二級人員條件,將許可證自動調整為承裝類二級、承修類二級、承試類三級。
三、換證后持二級(110千伏以下)、三級(10千伏以下)許可證企業的換領證、變更及延續。一是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可按照《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人員條件、標準,自愿申請換領二級或三級許可證;二是辦理許可事項變更業務前,應完成換領二級或三級許可證業務;三是辦理許可延續業務時,二級(110千伏以下)可申請延續二級或三級許可證,三級(10千伏以下)可申請延續三級許可證。
四、設置許可延續過渡期。《辦法》實施后,為做好許可延續工作,設置過渡期,時間為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過渡期內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仍可繼續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過渡期內需辦理許可延續的企業,應在11月30日前按照《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提出延續申請,準予延續的,按原有效期終止時間換發6年有效期許可證;過渡期內未按規定申請延續或延續申請未批準的,派出機構依法為其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
五、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換發電子證照的,原紙質證照作廢,如有需要的,企業可通過資信系統申請補打紙質證照。未換發電子證照的,原紙質證照繼續有效。
《辦法》正式實施前,各派出機構要認真梳理轄區內換領證及過渡期內許可證到期企業情況,做好政策宣貫及培訓工作,確保《辦法》有效貫徹實施,實現新舊管理辦法平穩過渡。換領證和延續工作中,遇到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
附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換領對照表
國家能源局
2025年5月7日
附件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換領對照表
現有許可證 | 換領許可證 |
承裝類三級 | 承裝類二級(110千伏以下) |
承修類三級 | 承修類二級(110千伏以下) |
承試類三級 | 承試類二級(110千伏以下) |
承裝類四級 | 承裝類三級 |
承修類四級 | 承修類三級 |
承試類四級 | 承試類三級 |
承裝類五級 | 承裝類三級(10千伏以下) |
承修類五級 | 承修類三級(10千伏以下) |
承試類五級 | 承試類三級(10千伏以下) |
來源:國家能源局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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