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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市政府官網公布了《襄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決定》,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為健全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公租房辦法配套政策,現研究擬定了《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30日(2024年12月20日-2025年1月21日)。凡對征求意見稿有意見者,請于征求意見期內向我局書面反饋。聯系人:胡明月;聯系電話:0710-3251380;電子郵箱:173614447@qq.com。
附件: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襄陽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
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家、湖北省以及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本細則適用于市區范圍內〔襄城區、樊城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津新區)、魚梁洲經濟開發區,下同〕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配租、租賃、退出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及襄州區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一、保障對象
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以及新就業無房職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申請條件
申請面向市區公開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截至發布公告之日,申請家庭在收入、住房、車輛、征收以及社會保險等方面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收入方面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應符合我市市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家庭成員僅一人的,收入標準上浮20%。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家庭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是總收入中扣除應繳納的所得稅和個人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障支出以后的收入;
3.新就業無房職工家庭申請人為高中階段教育及以上學歷人員,且最后學歷畢業未滿五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社會平均工資。社會平均工資是指市區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除以這一時期內職工人數后所得的平均工資;
4.在市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符合《湖北省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實施辦法》規定的市區優撫對象住房困難家庭及唯一住房為D級危房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收入不受限制;
5.申請家庭唯一住房被征收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社會平均工資。
(二)住房方面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市區無住房(住房包括已簽訂備案合同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房屋)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超過十五平方米,且目前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包括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
1.夫妻雙方離異,房產登記在十八周歲以下子女名下的,視同其法定監護人住房,該監護人視為名下有住房;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市區有宅基地的,視為名下有住房;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近兩年(從發布公告之日起往前推算)在市區范圍內無住房交易記錄(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出售住房的除外);
4.目前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包括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
(三)車輛方面
1.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擁有機動車輛的,該車輛本身價值須在十二萬元以內(機動車輛價值以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稅票為準);
2.申請家庭名下擁有二手機動車輛的家庭須提供二手車交易相關材料;
3.申請家庭成員名下車輛已經報廢的,需提供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車輛注銷證明材料。
(四)征收補償方面
1.申請家庭唯一住房被征收,選擇產權調換的,不能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2.申請家庭唯一住房被征收,選擇貨幣補償的,必須提供征收補償協議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產權面積補償款(基礎補償款與樓層調節系數金額之和)不超過四十萬元(不含搬遷獎勵等補助)。
(五)社會保險方面
1.襄陽市市區社會保險應為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各社區辦理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2.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人在市區有固定職業,連續在市區繳納社會保險一年以上或累計繳納兩年以上。社會保險繳納時間應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發布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公告當月起往前推算,累計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十五年的申請家庭,視為符合社保繳納條件(時間截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發布公告當月);
3.正在享受市區社保待遇的企業退休職工、五七工、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的(病退或特殊工種),申報時如果不需要繼續繳納社保且無近期繳納記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異地轉入的社會保險關系需辦理相關轉移接續,社保繳納時間以轉移到我市市區的時間計算;
5.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市區正常繳納社會保險,不受時間限制;
6.市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在市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符合《湖北省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實施辦法》規定的市區優撫對象住房困難家庭、唯一住房為D級危房家庭、唯一住房被征遷家庭、國家、省、市相關規定應保障的人群以及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符合有關條件的人群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社保繳納條件限制;
7.市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入住后因年齡超期無法繳納市區社保或因家庭收入低無經濟能力繳納市區社保,但在房產、收入、車輛等方面均符合現行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前提下,不受社保繳納條件限制。
(六)其他方面
1.申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人因離異而單身的,離異時間需滿一年;
3.高中及以上學歷人員是指技校、職高、普高、高職高專、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
4.遇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臨時申請條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5.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審核程序
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并對真實性負責。
申請面向社會公開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線上+線下相結合辦理方式”。線上通過“湖北省政務服務網”或“鄂匯辦”APP按程序申請辦理。
線下申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受理
申請人到市市民服務中心市住房和城市更新窗口(以下簡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窗口)或實際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提交《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表》、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相關材料;
1.收入、醫療保險相關材料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提供市區民政部門認定的相關材料;
(2)未繳納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申請人須提供本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材料;
(3)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個人工作收入承諾書。
2.已婚家庭提供結婚證,離異家庭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人員婚姻情況由本人書寫未婚承諾書,喪偶家庭提供死亡證等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或查驗的材料:
(1)全國、省部級勞模,需提供勞動模范榮譽證書;
(2)全國英模,需提供英雄模范榮譽證書;
(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需提供立功受獎證書;
(4)《湖北省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實施辦法》規定的市區優撫對象,需提供相關材料;
(5)唯一住房為D級危房的,需提供由具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申請材料中,涉及人員身份、收入的相關材料,應當查驗原件并收取與原件核對一致的復印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同意相關部門對其本人及其家庭的住房、收入、社會保險繳納、宅基地等有關信息進行核查。
(二)初審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窗口或實際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資料齊全性、信息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經初審符合條件的,按照“一戶一檔”要求建立臺賬后上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
(三)復審
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會同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民政、人社、公安、教育、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稅務、住房公積金、退役軍人事務等相關部門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承租資格進行全面復審,并將審核合格對象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官網公示七個工作日。
(四)資格確認
經復審符合條件且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核準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并公布。
經復審不符合條件的,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復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申訴,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配租方式及要求
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采取面向社會公開分配與定向集中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實行計劃管理。
(一)面向社會公開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按下列程序進行:
1.公布配租方案。經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批準,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2.意向登記。配租方案公布后,申請家庭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辦理意向登記手續,填寫《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配租意向登記單》;
3.搖號配租。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組織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公開搖號,從進行意向登記的申請家庭中直接搖出配租對象。搖號按小區、分組別進行,由電腦隨機搖出每個房號對應的配租對象姓名和身份證號碼。首先搖出符合規定條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等優先組家庭,再依次搖出符合條件的普通組家庭。
(二)定向集中安置主要是解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點工程建設、棚戶區改造(危舊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產業園區建設等重點項目中符合保障條件的特定群體;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以及重點發展產業符合條件的青年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在襄就業創業符合保障條件的人才;國家、省、市相關規定應保障的人群以及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符合有關條件的人群。定向集中安置公共租賃住房由相關單位提出申請,協助住房保障等部門對職工保障資格進行審核,對定向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進行分配,切實履行對入住職工的管理責任,并督促不再符合條件的人員退出保障,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合規使用。
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實行應保盡保;對于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符合《湖北省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實施辦法》規定的市區優撫對象住房困難家庭及唯一住房為D級危房家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保障;對于中心城區以外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實行常態化配租。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含一人單獨立戶)。每個家庭確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每個家庭只限申請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本細則所稱家庭是指由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員組成。離異或者喪偶者主要包括申請人及申請人直接撫養的未婚子女。
五、租賃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申請人應在收到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印發的《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確認通知書》后三十日內,簽訂《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無正當理由未按期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承租資格;
2.《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首次簽訂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3.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屆滿前三個月向運營服務主體提出申請,由運營服務主體報經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審核,符合條件的報經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同意后準予續租;
4.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服務主體應根據租戶合同期限情況,在合同到期前三個月,提醒并組織配租家庭提前準備并收集資格審核材料,配合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進行資格審核,根據審核結果辦理租戶合同續簽或退出手續;
5.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或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財政部門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2.運營服務主體應設置專崗專人負責租金收繳工作,及時全額上繳租金收入,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每季度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將當季租金收繳情況報送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
3.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服務主體應分小區、分樓棟、分戶,建立租金收繳臺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按小區建立租金應收及實收臺賬,并定期通報租金收繳情況;
4.運營服務主體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及時催繳租金,對累計欠租三個月以上的,應采取書面催繳方式催繳,送達承租人并留存相關證據;對無正當理由,累計欠租達到六個月及以上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依法進行清退,必要時可提請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啟動司法程序追繳租金;
5.運營服務主體應做好房屋租金、押金或履約保證金等費用的結算工作。
(三)房屋管理
1.承租人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轉租和閑置,也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2.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租金及水、電、氣、物業管理等費用。
3.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維修或賠償。
4.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間,發生申請人死亡、離異、離開市區定居外地等情形,但該家庭仍然符合保障條件的,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批準后可由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就剩余租期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5.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服務主體應實行24小時響應制度,制定入戶巡查計劃,做好巡查記錄并建立巡查臺賬。每戶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對獨居老人、行動不便殘疾人、身患疾病獨居人員等特殊住戶采取不定期敲門問詢或入戶訪問等方式巡查。
(四)維修安全管理
1.維修服務。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服務主體應及時響應租戶報修信息,安排專人維修。維修結束后,由報修租戶對維修結果進行簽字確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服務主體應安排專人進行回訪,并做好回訪記錄,維修回訪率不低于50%。對回訪中發現的問題,應在24小時內通知維修人員核實并整改。
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服務主體應建立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工作流程、房屋維修臺賬,臺賬內容包括維修工作記錄、維修費用記錄、維修回訪記錄等。
2.安全管理。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服務主體應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崗位,配備安全監管責任人,制定相應的應急安全管理預案,開展安全防范和法制宣傳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
(五)換租規定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組織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入戶核查后,在房源充足的前提下,經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批準后可作調換,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六、退出管理
對符合《襄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決定》(襄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下發騰退通知書,運營服務主體配合執行。
拒不騰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牽頭運營服務主體收集證據資料,申請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下達行政決定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需要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服務主體安排不超過六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現行中等偏下收入群體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兩倍)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騰退的決定。
承租人已在市區購買自有住房的,視情況給予承租人一定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的房租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購買精裝修房的,給予三個月過渡期;購買毛坯房的,給予六個月過渡期;過渡期滿仍未騰退所承租住房的,以市場價租金(現行中等偏下收入群體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兩倍)收取租金。已在市區購買自有住房的,以竣工備案日期、購房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或實際交房日期認定為購買日期。
七、監督管理
(一)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應按租賃合同約定,定期對承租家庭進行動態監督檢查,運營服務主體及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承租家庭有違規行為及在房屋內從事違法活動的,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取消家庭保障資格。在監督檢查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2.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二)申請人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等信息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責令騰退;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市場價格補繳承租期間的租金及費用;申請人在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三)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本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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